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中小学寒假工作的通知
(青教办字〔2011〕184号)
各区、市教育(体)局,局属各学校,各有关民办学校:
为使广大师生度过一个安全、健康、文明、快乐的寒假,根据省教育厅《关于2012年中小学假期时间安排等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函〔2011〕33号)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现就2012年中小学寒假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寒假自2012年1月10日(星期二)开始,2012年2月7日(星期二)学生报到,2月8日(星期三)学生上课,共4周。
(二)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寒假自2012年1月17日(星期二)开始,2012年2月7日(星期二)学生报到,2月8日(星期三)学生上课,共3周。
二、工作要求
(一)做好寒假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
1.认真贯彻《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2010〕87号),充分认识做好寒假安全教育和学校、师生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把师生的安全教育和学校安全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放假前要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尤其要对库房、财务室、微机室、电教室、图书室、实验室等重点区域的防火、防盗措施进行全面彻底检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认真梳理,进行风险评估,做好整改工作。假期中要加强门卫登记制度、校园巡逻制度和干部值班制度,做好值班记录,保证通讯24小时畅通。如遇雨雪冰冻天气,要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2012年度市区清雪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1]141号)的要求,及时组织人员做好校内及门前清雪除冰工作。
2.认真做好放假前师生安全教育工作的各项内容,把安全教育工作做细、做实。要通过召开班会和家长会、上好法制教育课、发放宣传资料、手机短信等形式向学生和家长进行防意外伤害、防火、防盗、防溺水、防煤气中毒及交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文明上网等方面的安全法制教育。学校和各类校外活动场所等组织的各项活动要事先进行精心设计,做好安全预案和对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等安全检查,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要教育和要求中小学生不得自行到野外或人口密集、场馆集中的地方用火、玩火。要按照《国务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
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普及烟花爆竹安全常识,教育学生遵守安全、文明燃放要求,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以及拥挤踩踏等事故。要高度重视滑冰溺水事故防范,教育学生寒假不到结冰的水面上行走或滑冰,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社区、村委会的联系,完善学校及周边水域结冰、水深地带的安全警示标志。要引导学生和家长慎重选择假期出行(游)地点、交通工具和旅游服务机构,足额购买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