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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韩冀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决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韩冀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决定
(京司发〔2012〕103号)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韩冀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申请》收悉。

  经审核,中国香港永久性居民韩冀(HAN,Ji),身份证号码P653773(5),于1993年取得内地律师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认为韩冀符合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条件,准予颁发律师职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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