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及代缴标准的通知
(成府函〔2012〕3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1〕30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全市统筹城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经研究决定,对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58号)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从2012年1月1日起,对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本人按成府发〔2009〕58号文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缴费费率由12%调整为10%,区(市)县应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二、国务院确定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本人按成府发〔2009〕58号文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后,享受省政府规定标准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该缴费补贴低于本人缴费基数2%的部分由区(市)县给予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