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职责分工按照省、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目标责任要求,根据属地为主、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职责体系。
(一)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总量减排管理体系,制定总量减排实施方案,加大减排资金投入,完善工作责任制,扎实推进减排工作;健全区(市)县减排档案和台账,督促、指导重点减排企业健全减排档案和台账。
(二)市级有关部门。1.市发改委。负责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制定促进总量减排的扶持政策和价格政策;执行脱硫电价、脱硝电价、高耗能行业惩罚电价等政策,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水平。2.市环保局。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的组织、指导、检查,承担“十二五”减排主要责任;制定全市减排实施方案,分解年度减排目标,考核各区(市)县减排工作,评估各区(市)县和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减排工作的绩效;组织减排档案资料的收集;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严格项目审批,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3.市经信委。牵头负责工业污染总量削减工作;组织开展工业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制定并实施落后产能“十二五”分年度淘汰方案;制定并实施工业燃煤总量控制规划;配合做好火电、钢铁、水泥、玻璃行业脱硫脱硝改造;提高车用燃油品质;配合做好工业企业减排档案资料的收集。4.市水务局。牵头负责生活污水治理和总量削减工作;牵头全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规划,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率;组织实施污水管网检漏纠错工程,提高污水处理厂污染物进出口浓度差;推行城镇污水处理中水回用,提高中水回用率;制定并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计划;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完善中控系统建设和改造;配合做好生活污水治理减排档案资料的收集。5.市农委。牵头负责农业畜禽养殖业、种植业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制定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提供农业源污染减排基础数据;配合做好畜禽养殖减排档案资料的收集。6.市公安局。牵头负责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严格高污染车限行执法,实施年度“黄标车”淘汰计划;提供全市和各区(市)县分类型、分燃料的机动车数量及增长量、“黄标车”淘汰进度等减排基础数据和用于核查核算减排量的统计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减排档案资料的收集。7.市建委。组织督促14个郊区(市)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配套建设;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减排档案资料的收集。8.市商务局。牵头研究制定“黄标车”淘汰鼓励政策;负责机动车拆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减排档案资料的收集。9.市城管局。牵头制定和实施垃圾渗滤液处理项目规划建设,规范垃圾渗滤液污染防治管理;制定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规范垃圾收运管理;配合完成垃圾渗滤液污染治理、生活垃圾污染整治等减排档案资料的收集。10.市工商局。负责依法取缔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配合环保部门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执行;配合完成减排档案资料的收集。11.市交委。组织实施运营“黄标车”淘汰工作;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配合完成减排档案资料的收集。12.市财政局。负责减排资金保障工作。13.市国土局。按照工业布局合理性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组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做到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协调一致;负责减排项目用地保障工作。14.市统计局。负责经济社会发展、行业发展、能源消耗、人口增长等减排数据统计,提供减排核查核算相关统计数据;协助环保部门开展减排核算;配合完成减排档案资料的收集。15.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部门的减排工作;专项监察减排重大项目;会同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减排考核工作。16.市政府目督办。负责将全市减排目标纳入对各区(市)县和市级有关部门的目标考核;会同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减排考核工作。17.成都电业局。配合有关部门对污染企业执行限电、停电措施;严格执行淘汰、限制类企业差别电价政策。18.市兴蓉集团。负责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完善中控系统;完成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减排档案资料。19.成都传媒集团。负责全市减排宣传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市级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做好减排工作。各区(市)县要建立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组织领导体系,制定分年度减排计划及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部门和企业。
(二)强化目标考核。将各区(市)县和市级有关部门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表彰奖励减排先进区(市)县、市级有关部门,对没有完成目标和工作不落实的实行问责和“一票否决”。
(三)完善财政激励政策。加大财政减排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完善减排财政补贴激励政策。
(四)加大减排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开展污染减排专项检查,对减排进展缓慢的区(市)县和重点项目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要与各类评优创先考核、建设项目审批挂钩。各区(市)县、市级有关部门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减排工作开展情况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