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做好第二批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推荐工作的通知
(津粮市场〔2012〕10号)
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
根据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第二批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推荐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检〔2012〕67号)精神,结合我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总体部署,现就做好第二批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第二批示范单位的推荐对象(1~2个)为全市所有符合基本条件的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
二、申报标准
为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地开展审核推荐工作,依据《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测评表》(附件1,以下简称测评表),各申报单位分别从基本条件、组织领导、工作体系、队伍建设、工作制度、执法环境、工作成效、信息报送、档案管理和工作创新等10个方面进行量化测评,依据测评得分情况如实申报。
三、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2012年5~6月)。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争取本区(县)政府、财政等部门的支持,确保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有力开展。
(二)申报(2012年7月底前)。对照示范单位审核标准严格衡量,符合基本条件且自评分90分以上者,可填写《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申报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测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于7月30日前(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报送市粮食局市场处,电子版一并报送。
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测评表和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申报表可直接从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www.chinagrain.gov.cn)下载。
(三)审核(2012年8月底前)。市粮食局将采取实地考查方式,对照示范单位审核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分,符合基本条件且审核分90分以上者,初步确定为“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推荐对象,在市粮食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规定推荐名额内择优向国家粮食局推荐。
(四)评定(2012年10月底前)。国家粮食局成立审核小组,对各地推荐的示范单位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查。根据审核结果,并统筹考虑各地监督检查工作开展状况,择优提出示范单位名单,在国家粮食局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并发文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