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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环境安全工作的通知


  汛期来临前,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在严格日常监管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环境安全拉网式排查,全面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不留死角,确保汛期水环境安全。要认真做好重点河流、湖库等流域内污染源的排查整治工作。以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为重点,全面排查并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的环境风险。对辖区内生产、收集、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涉重金属企业、重点排污企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尾矿库、生产及使用高危放射源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辐射工作单位等进行重点梳理并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排污单位借汛期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对沿岸堆放的废渣要督促清理,防止进入江河。

  各地要切实落实排污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要督促其在汛期到来之前及时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到位仍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必须依法停产整治。对重点风险源和重点排污企业,必要时可采取限产、限排等有效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四、加强监测预警,防范环境风险

  各地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辖区内河流、湖泊、水库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监测;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特别是环境风险隐患突出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对排放量大、排放情况不稳定的重点污染源要增加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监测频次;一旦发现超标排污或水质异常,要立即进行科学分析、及时判断,确保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上下游之间要建立跨界预警信息交流机制,及时通报监测信息;发现交界断面水质异常、可能或已经发生污染事件的要及时报告,并及时向下游地区和有关部门通报。要进一步加大对国控、省控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排污单位搞好自行监测;自行监测中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或减轻污染,并第一时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要根据辖区内的水文、气象、特征污染物等特点,探索建立预警标准和预警模型,逐步实施分级预警。

  五、强化应急准备,健全值守制度

  各地要根据当地气象特征、水文条件和污染源排污情况,抓紧修订和完善汛期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全面做好辖区内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应急通讯、应急运输等各项应急要素准备,并结合辖区实际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加强汛期应急值班工作,对涉及环境安全的重大情况和事故要及时处理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告,不得迟报、误报、漏报、瞒报。通过多种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敏感信息要及时核实研判,防止污染扩大,切忌贻误处置时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要按规定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最大限度地减轻事件造成的危害和不良影响。加强事后恢复工作力度,防控二次污染发生,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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