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一是项目建设。国家在技术改造基建专项、工业转型升级等资金安排上,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示范基地重点企业予以支持;省在技术改造、中小企业发展、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化、企业自主创新等涉企专项资金安排上向国家和省两级示范基地倾斜,支持示范主导产业做大做强。二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在现有国家级示范基地中选择定位明确、产权清晰、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具有发展潜力的公共服务平台,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地方配套推进的方式,支持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公共服务能力;2013年-2015年,省级分成各示范基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加部分,全额奖励示范基地。采取“以奖代补”或“贴息补助”的形式,对骨干企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给予支持。三是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优先支持示范基地的项目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示范基地“三废”集中处理、信息基础设施、标准化厂房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升级改造,以及示范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引导社会资源支持创建发展。支持和推动示范基地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逐步扩大对示范基地创建发展的金融支持。引导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示范基地公共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提高中小企业贷款规模和比重。支持和推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部属高校、直属事业单位在科研、咨询、市场开发等方面加强与示范基地的合作,依托示范基地建设分支机构。
三、健全和理顺管理机制
一是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主管领导和责任部门,落实分工和责任,形成部、省、市三级创建、联动推进的工作机制。二是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将示范基地创建工作作为重要职责和重点工作,制定本地区推进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加强与财政、国土等部门的协商合作,共同推动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基地创建的各项工作。三是定期开展对示范基地创建的评估、评价和复核工作。研究制定示范基地创建质量评价体系,开展评估评价。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予以摘牌。四是建立和完善示范基地创建发展情况动态报送机制,加强对示范基地创建发展情况的跟踪研究。五是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创新方式方法,扩大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社会宣传和影响,并将创建工作情况及时报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与所在地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