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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在地质勘查项目野外实施过程中,必须做到“五个一律”,确保形成真实、客观的地质资料。

  1、工作程序一律不能颠倒,坚决杜绝地表地质、物化探工作未完成就直接施工钻孔的现象。

  2、原始地质编录、图件、样品采集一律严格执行规范、规程和有关规定。

  3、各项工作质量一律按照规范和设计书的要求进行验收,尤其是钻探和采样,该返工的返工,该报废的报废,该补做的补做。

  4、测试分析内外检不符合要求的,一律要查明原因和重做。

  5、地质资料未进行自检、互检、抽检的,一律不予验收。

  (四)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勘单位,一年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编制提交审查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经方案评审机构(省国土资源档案馆)组织专家审查,甲级地质勘查资质单位通过率低于90%、乙级地质勘查资质单位通过率低于85%、丙级地质勘查资质单位通过率低于80%的,在未重新参加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核之前,方案评审机构(省国土资源档案馆)不予评审其编制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

  (五)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勘单位,一年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编制提交评审的地质勘查报告,经储量评审机构组织审查未通过达2份及以上的,方案评审机构(省国土资源档案馆)不予评审其编制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出具虚假地质报告的,严格按照国务院第520号令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进一步强化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

  (一)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地勘发〔2010〕148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地质勘查单位的监督管理,积极支持地质勘查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诚信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障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各有关评审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公平、公正组织开展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的评审工作,认真审核编制单位的资质情况以及执业信用信息,积极配合地质勘查审批机关做好地质勘查质量考核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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