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地质勘查项目野外实施过程中,必须做到“五个一律”,确保形成真实、客观的地质资料。
1、工作程序一律不能颠倒,坚决杜绝地表地质、物化探工作未完成就直接施工钻孔的现象。
2、原始地质编录、图件、样品采集一律严格执行规范、规程和有关规定。
3、各项工作质量一律按照规范和设计书的要求进行验收,尤其是钻探和采样,该返工的返工,该报废的报废,该补做的补做。
4、测试分析内外检不符合要求的,一律要查明原因和重做。
5、地质资料未进行自检、互检、抽检的,一律不予验收。
(四)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勘单位,一年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编制提交审查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经方案评审机构(省国土资源档案馆)组织专家审查,甲级地质勘查资质单位通过率低于90%、乙级地质勘查资质单位通过率低于85%、丙级地质勘查资质单位通过率低于80%的,在未重新参加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核之前,方案评审机构(省国土资源档案馆)不予评审其编制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
(五)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勘单位,一年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编制提交评审的地质勘查报告,经储量评审机构组织审查未通过达2份及以上的,方案评审机构(省国土资源档案馆)不予评审其编制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出具虚假地质报告的,严格按照国务院第520号令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进一步强化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
(一)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地勘发〔2010〕148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地质勘查单位的监督管理,积极支持地质勘查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诚信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障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各有关评审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公平、公正组织开展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的评审工作,认真审核编制单位的资质情况以及执业信用信息,积极配合地质勘查审批机关做好地质勘查质量考核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