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多个批次的建设用地指标合并调整给一个地块使用或一个地块的建设用地指标分开调整给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地块使用。其中,如果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属于一个地块的建设用地指标分开调整给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地块使用的,在进行第二次及以后的调整,必须在报批材料的审查意见中对该地块之前的调整情况进行说明。
五、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的材料
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报批材料除按现行规定提交乙地块报批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方案;
(二)甲地块的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文件)(第一种类型可不提供);
(三)甲地块中的实施调整部分地块的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四)甲地块涉及垦复的,应附甲地块垦复为农用地的确认文件或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调整土地验收表以及垦复为农用地后的管理方案。涉及垦复为耕地的,应在垦复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垦复的耕地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并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抽查。甲地块垦复的耕地面积超过乙地块占用耕地面积部分,只能用于耕地总量平衡,不可再用于其他项目的占补平衡。涉及垦复为林地的,应经省林业局确认;
(五)对第一、二种调整类型,应附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甲地块仍为报批时现状地类的材料。如属已提前使用的必须落实将甲地块垦复恢复为原地类,有关要求按上述第(四)点办理;
(六)对于第三种调整类型,如属已完成征地实施但土地现状仍为报批时地类的,按上述第(五)点办理;
(七)如甲地块在2010年1月1日以前已获得合法批准手续,但土地现状图仍为报批时地类的,乙地块所涉及占用的农用地和耕地应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落实补充;
(八)甲地块无具体使用权人的证明。
六、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方案的内容
(一)甲地块的合法用地批文文号、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或省政府转来省国土资源厅的呈批表的文号、时间;
(二)甲地块的权属性质、位置、面积、土地利用现状,对于第三种调整类型,应说明垦复变更后的农用地地类和面积及各地级以上市国土、农业、林业(涉及林地)的验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