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甲地块的情况,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分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调整类型:甲地块已经有权机关审批,但因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等费用(以下简称相关规费)尚未缴齐,省国土资源厅至今仍未正式下发批复文件。
第二种调整类型:甲地块已经有权机关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建设用地土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征地。
第三种调整类型:甲地块已经有权机关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批手续,并已完成批后实施作为建设用地使用,包括未供用地或合法收回作为建设用地储备两种情况。
甲地块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限在同一地级以上市市域范围内。
三、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的条件
(一)甲地块必须具有合法的用地批准手续(2010年12月31日前经有权机关批准,包括省政府已批准但省国土资源厅未发出批复等情况);
(二)乙地块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地块调整后应当做到农用地面积总量不减少,耕地实现占补平衡,建设用地面积不增加;
(四)权属清楚。
四、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的办理程序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拟定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方案,并连同其他相关材料纳入乙地块报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审查意见中,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行文上报。
对于第一、二种调整类型,乙地块农用地转用、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从甲地块所使用的农用地转用、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调整解决。对于第三种调整类型,乙地块农用地转用所需计划指标通过甲地块恢复为农用地来落实,乙地块中占用耕地的面积原则上不得大于甲地块恢复为耕地的面积。
乙地块涉及占用未利用地,从年度计划指标解决。乙地块中占用耕地的面积大于甲地块恢复为耕地的面积的,超出部分可从年度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解决。
如乙地块与甲地块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甲乙两个地块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农用地面积和耕地面积相等,则乙地块无需再另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批手续,仅需将乙地块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连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就征地补偿安置达成一致协议的书面材料报原办理甲地块用地审批手续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并重新核发用地批文后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