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使用的通知
(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54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新增建设用地得到及时充分有效利用,进一步规范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使用,确保急需建设项目落地,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精神,现就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促进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是优化建设用地布局和结构、拓展建设用地空间,促进建设用地高效利用和解决当前年度计划指标不足的重要手段之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辖区范围内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全面开展摸底清查工作,掌握辖区范围内批而未供土地的数量和类型,加大统筹力度,加快研究制定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有关工作计划和具体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有效促进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4月底前将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摸底清查工作的有关情况(应包括工作部署、清查的类型和数量、存在问题、原因分析以及下一步采取的措施等)书面报告省国土资源厅。
二、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的概念和类型
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是指在建设用地面积不增加,农用地面积不减少,耕地实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将某一经合法批准的地块(以下简称甲地块)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调整区位到另一地块(以下简称乙地块)使用的行为(其中甲地块属于留用地或涉及土地抵押的,不能进行建设用地指标调整)。
其适用范围是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不涉及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扩大,不涉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之间的调整使用。凡涉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必须严格按照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的规定执行。严禁擅自开展建设用地置换、复垦土地周转等行为,防止违规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