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3、《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资格许可证》复印件;
4、提供担保、增信服务以及再担保服务的担保明细(加盖银行印章)及合同复印件;
5、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发生涉农贷款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1、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3、《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资格许可证》复印件;
4、2011年度四个季度的财务报表;
5、2011年度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
6、涉农贷款担保业务明细(加盖银行印章)、合同复印件及单据复印件等资料;
7、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申报程序
(一)为中小企业发债提供担保、增信服务以及提供再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2012年4月15日前向所在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政府金融办提交申报资料,三部门共同审核无误后,于4月22日前分别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开展涉农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应在2012年4月8日前向所在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政府金融办提交申报资料,三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于4月15日前向分别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政府金融办提出涉农担保业务风险补偿申请,三部门共同审核无误后,于4月22日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六、工作要求
(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政府金融办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协调沟通,建立业务联系和工作协作机制,将政策精神和要求传达到基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政府金融办。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政府金融办要密切配合,严格遵照有关文件的要求和期限,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奖补资金的申报工作,应对各单位上报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