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告第12号
(甘政发〔2012〕52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要求,省政府对省直部门和中央在甘单位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进行了清理、确认,现将具备行政强制主体资格(第一批)的单位公告如下。
1.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查封;扣押。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省科学技术厅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查封;扣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3.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其他(中止供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4.省公安厅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其他(强制隔离治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