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2〕2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 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不同程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同意后可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六条 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