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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办理细则(试行)(2012重新发布)

第四章 证件相关管理

  第十七条 (挂失、解挂)

  居住证受理点在办理持证人挂失手续时,按照下列程序操作:

  (一)指导挂失人填写《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挂失受理单;

  (二)核对挂失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是否与《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挂失受理单登记内容一致;

  (三)对居住证系统信息进行挂失处理;

  (四)出具《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挂失受理凭证;

  (五)告知持证人,自挂失后30日内找回挂失居住证件的,应及时到居住证受理点办理解挂手续。

  第十八条 (补办)

  持证人自挂失30日后未找回居住证件的,可以凭挂失受理凭证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补办《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受理证件补办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操作:

  (一)查验《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挂失受理凭证;

  (二)核对申请补证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三)对证件遗失或损毁的补证人,应当收取补证工本费并出具全市统一的定额收据;

  (四)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补证手续的,受理点当场给予补发;

  (五)办理《上海市居住证》补证手续的,应出具受理单并通知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中心制证;

  (六)对证件损毁的补证人,发新证的同时应该收回其损毁的居住证件。

  第十九条 (注销)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回居住证件并注销:

  1、持证人离开上海的;

  2、持证人死亡的;

  3、居住证件损毁的;

  4、换领《上海市居住证》的。

  (二)居住证受理点在办理注销居住证件手续时应做到:

  1、退回《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押金;

  2、及时变更居住证系统内相关信息;

  3、将装订的《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抽出,另行保管。

  第二十条 (废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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