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证件相关管理
第十七条 (挂失、解挂)
居住证受理点在办理持证人挂失手续时,按照下列程序操作:
(一)指导挂失人填写《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挂失受理单;
(二)核对挂失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是否与《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挂失受理单登记内容一致;
(三)对居住证系统信息进行挂失处理;
(四)出具《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挂失受理凭证;
(五)告知持证人,自挂失后30日内找回挂失居住证件的,应及时到居住证受理点办理解挂手续。
第十八条 (补办)
持证人自挂失30日后未找回居住证件的,可以凭挂失受理凭证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补办《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受理证件补办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操作:
(一)查验《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挂失受理凭证;
(二)核对申请补证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三)对证件遗失或损毁的补证人,应当收取补证工本费并出具全市统一的定额收据;
(四)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补证手续的,受理点当场给予补发;
(五)办理《上海市居住证》补证手续的,应出具受理单并通知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中心制证;
(六)对证件损毁的补证人,发新证的同时应该收回其损毁的居住证件。
第十九条 (注销)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回居住证件并注销:
1、持证人离开上海的;
2、持证人死亡的;
3、居住证件损毁的;
4、换领《上海市居住证》的。
(二)居住证受理点在办理注销居住证件手续时应做到:
1、退回《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押金;
2、及时变更居住证系统内相关信息;
3、将装订的《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抽出,另行保管。
第二十条 (废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