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证件签发)
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核结果发送到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根据相关审核部门核定的意见,对同意发证的,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中心发出《上海市居住证》签发指令。
第十三条 (居住证制作)
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中心在接到公安部门签发指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居住证制作并送交居住证受理点。
第十四条 (居住证发放)
居住证受理点在发放《上海市居住证》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操作:
(一)核对申领人居民身份证件和居住证受理凭证;
(二)收回《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居住证受理凭证;
(三)在原《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备注栏注明已换领《上海市居住证》的信息;
(四)告知申领人当场核对居住证信息是否有误,证件是否损坏;
(五)发现居住证信息有误或者证件损坏的,应当通知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中心重新制证,并告知申领人改期领证;
(六)将收回的受理凭证等相关证明资料装订成册,便于查询。
第十五条 (续签受理)
居住证受理点对持证人申请续签手续时,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指导申领人正确填写《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
(二)核对申领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与《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登记内容是否一致;
(三)核对信息系统记载的各类信息记录是否发生变化;
(四)对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系统内更新相关变动信息记录;
(五)将申领人提供的相关续签证明材料按人装订成册,并在受理的2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核定;
(六)对提供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申领人补齐有关材料。
(七)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的,除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需网上输入个人续签信息。
第十六条 (续签核定)
核定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续签核定意见,并向居住证受理点发送指令。居住证受理点接到核定部门指令后,应通知申领人到居住证受理点办理续签手续。对核定部门同意续签的,当场为申领人变更《上海市居住证》相关信息;对不同意续签的,应当收回《上海市居住证》并注销系统相关信息,同时按规定为申领人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