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对持证人身份证件与《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卡面记载信息是否一致;
2、核对信息系统原记载的各类信息记录是否发生变化;
3、对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在系统内更新相关变动信息。
第三章 《上海市居住证》办理
第九条 (适用范围)
已领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并符合
《暂行规定》要求的来沪人员,可按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境外人员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上海市居住证》作为持证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享有
《暂行规定》中所规定的待遇。
第十条 (受理程序)
居住证受理点工作人员按下列程序受理《上海市居住证》申请:
(一)指导申领人正确填写《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
(二)查验申领人出示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核对记载的人口基本信息与《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核对申领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与《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确保登记表各项登记信息正确、无误;
(四)正确录入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信息和人像采集信息;
(五)将申领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按人装订成册,并在受理的第二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核定;
(六)申领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申领人补齐材料。
(七)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的,本市用人单位需按规定进行网上信息注册,申领人需输入个人申请信息。
第十一条 (材料核定)
相关部门按职权审核《上海市居住证》申领材料时,应做到:
(一)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对申领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定;
(二)在居住证系统审核状态栏中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制证的审核指令;
(三)对同意制证的申领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审核部门归档、备查;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审核部门应当出具意见并同申领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退回居住证受理点,由受理点告知申领人并退还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