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领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住宿旅馆的,住宿登记视为办理居住登记。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市临时居住的证明和办理就业等其它事项的凭证。
第六条 (受理程序)
居住证受理点工作人员按下列程序受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申请:
(一)指导来沪人员正确填写《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
(二)通过鉴别仪对来沪人员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进行鉴别;
(三)核对身份证照片是否与其本人一致;
(四)核对来沪人员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与《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确保各项登记信息正确、无误;
(五)正确录入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信息和人像采集信息;
(六)将《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按门弄牌号装订成册归档,便于查询。
第七条 (证件制作和发放)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由居住证受理点当场为来沪人员制作、发放。
发放《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时,按规定向领证人收取押金。
第八条 (信息变更)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一)《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满居住登记项目未发生变化的,既可由综合协管队员使用POS机当场为持证人重新设定有效期限,也可由持证人携带《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到居住证受理点重新设定有效期限。
综合协管队员和居住证受理点工作人员在重新设定有效期限时应做到:
1、核对持证人身份证件与《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卡面记载信息是否一致;
2、核实持证人实际居住地与《上海市临时居住证》记录的居住地址是否发生变化;
3、及时将变更的有效期限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二)《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内来沪人员居住地址发生变化的,由持证人携带《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住所证明到居住证受理点办理居住地信息变更手续。
居住证受理点工作人员在变更居住地信息时应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