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证办理细则(试行)
(2007年2月14日沪公发[2007]51号文发布,根据2012年5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车辆加油(气)站安全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等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14年4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来沪人员的服务与管理,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居住证件的办理,根据《
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办理细则。
第二条 (受理机构)
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居住在本辖区内临时类、从业类、投靠类、就读类来沪人员居住证件的受理和发放。
市和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的受理,市人才服务中心统一按规定发放。
第三条 (办证原则)
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应由来沪人员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和在本市住宿的证明办理。未成年人可持本人原籍地户口簿等身份证明和在本市住宿的证明办理。
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应由来沪人员本人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
第四条 (身份核实)
来沪人员在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时,居住证受理点应做好相关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将确认无误的身份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审核中发现有嫌疑的,及时移送属地公安派出所核查。
发现来沪人员无居民身份证件的,应当填写《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及时移送属地公安派出所核查。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嫌疑人员和无身份证件人员真实身份信息的比对核实工作,并及时将核实情况反馈给居住证受理点。
第二章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办理
第五条 (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