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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试行)(2012重新发布)


  二、备案登记制度

  娱乐场所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在到公安部门备案后又变更娱乐经营事项,被原发证机关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在取得相关证、照后的15日内,向属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文化主管部门核发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娱乐场所平面图、方位示意图;

  (四)娱乐场所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五)娱乐场所内大型设施设备安全使用证明(由质监部门提供);

  (六)娱乐场所内各项安全保卫制度,以及应急措施、方案;

  (七)市、区(县)保安公司出具的已派驻保安的证明;

  (八)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布局示意图;

  (九)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书面材料一律使用A4纸。各派出所要对上述材料进行建档立案,并及时将相关信息输入系统,上报所在分、县局。

  三、派驻保安制度

  娱乐场所必须按照下列标准由保安服务公司派驻保安人员:

  (一)中资、中外合资(合作)游戏(艺)机场所:营业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不得少于2人;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含1000平方米)的,不得少于4人。

  (二)歌舞厅(含迪斯科舞厅):营业面积不足500平方米的,不得少于2人;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含500平方米)的,不得少于4人。

  (三)星级宾馆(酒店)内附设非独立法人资格的歌舞厅(含迪斯科舞厅):不得少于2人,其中,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含1000平方米)的,宾馆(酒店)保安部门必须加派2名以上内部保安人员协助工作。

  (四)设置KTV项目的娱乐场所(不含餐饮助兴式):包房数不足20间的,不得少于2人;包房数20间至40间的,不得少于4人;包房数在40间至80间的,不得少于8人;包房数在80间以上的,不得少于12人。

  (五)星级宾馆(酒店)内附设非独立法人资格的KTV(不含餐饮助兴式):包房数不足40间的,不得少于2人;包房数在40间以上的,不得少于3人,且宾馆(酒店)保安部门必须加派内部保安人员协助工作。

  (六)兼设多个娱乐项目的综合性娱乐场所:综合营业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不得少于4人;综合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不得少于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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