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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治安管理规定(试行)(2012重新发布)


  (一)参照相关地方技防标准的规定,科学合理设置电视监控探头的布局和数量(监控图像覆盖面需达到商品交易市场重要区域的70%以上),保证监控目标在商品交易市场内活动图像的连续性;

  (二)以下所列区域为具有夜视功能电视监控探头的必装点,安装数量由属地公安派出所确定:

  1、商品交易市场主要交易活动区域、停车场全景(云台、变焦式);

  2、商品交易市场出入口及与其相连的周边道路或人车易集聚处(固定式)。

  (三)商品交易市场应规划专用房间设立监控室,并配备若干名监控操作员,24小时或在商品交易市场营运期间内值守,并确保电视监控系统正常运转;

  监控操作员必须经属地公安派出所及设备公司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上机操作。

  严禁在商品交易市场监控室内从事其他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任何事宜,严禁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人员随意出入监控室。

  (四)监控室需制作监控日志,监控录像需保存30天并保证录像记录清晰、完整;

  (五)监控录像资料必须由公安部门依法调用。

  第十三条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管理制度,市场经营管理者发现以下违法行为的,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

  (二)书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或多次发送恐吓等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三)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四)结伙殴打、伤害他人以及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五)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市场经营管理者发现场内经营者有违法行为,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根据《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由属地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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