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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航天系统安全防范暂行规定(2012重新发布)

本市航天系统安全防范暂行规定
(2003年7月11日沪公发[2003]257号文发布,根据2012年5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车辆加油(气)站安全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等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14年4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航天系统所属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保障科研、试验、生产等任务顺利进行,保护国家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航天事业发展,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航天系统安全防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航天局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安全防范工作应以“保核心、保重点、保一方平安”为指导思想,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落实“防爆炸、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防范工作措施。

  第四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本市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市航天系统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章 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

  第六条 单位应当设置保卫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

  第七条 保卫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并接受公安机关组织的治安保卫业务培训,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八条 单位设置保卫机构和确定保卫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

  单位任免保卫机构负责人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九条 单位应当为保卫机构、保卫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交通、通信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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