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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农村统计台帐建设的通知


  (一)强力推进农村乡级统计台帐建设。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乡级政府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豫统文[2010]212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乡级统计台账(电子台帐)。具体分为历史台帐和进度台帐。

  历史台帐的内容包括历年本乡镇主要农村统计数据。因建立统计台帐数据整理的工作量过大,各地可采取先近后远的方法分阶段进行。2012年年底前完成2000年至2011年的历史台帐;2013年完成1978年至1999年的历史台帐;1949年至1977年历史台帐的完成时限,各地可视情况作出具体安排。

  进度台帐从2012年起,各地要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建立和完善,其内容主要包括农林牧渔业统计基层表全部指标的分村数据及乡级汇总数据。

  (二)着力健全并完善农村村级统计台帐。按照统计制度和农村统计台帐建设的要求,全省每个农村行政村都要建立农村村级统计台帐,对乡村户数及人口、外出从业人员、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及产量、畜禽存出栏等指标,按照年度或季度登记台帐。在满足省局方案要求、不减少统计台账指标的前提下,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增加具有地方特色的指标,创新农村统计载体,拓展农村信息统计渠道。

  (三)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村组统计台帐。在完善农村行政村统计台帐的基础上,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要积极探索农村村组统计台帐建设。每个省辖市选取1-2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选取1-2乡镇,每个乡镇选取1-2个行政村,每个省直管县也选取1-2个行政村开展建立村组统计台帐试点工作。被选中行政村的每个村民小组,要按照省局下发的健全并完善农村村组统计台帐的文件精神,与农村行政村统计台帐一样,对各项原始记录及指标,按季度或年度登记台帐,不准减少统计指标,但可根据村组实际适当增加特色品种和指标。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农村统计台帐建设顺利开展

  各级政府要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级统计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8〕58号)精神,为统计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要进一步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重视基层统计建设,支持乡镇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各乡镇要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综合统计职能,落实统计责任,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保障统计工作经费需要,并确定统计负责人,管理辖区内的统计事务,完成上级统计主管部门部署的统计工作。要提高对建立农村统计台帐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行政村统计台帐建设工作,积极为建立健全和完善农村统计台帐创造必要的条件,保障统计台帐建设工作顺利开展。要组织本辖区统计调查对象建立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组织指导统计调查对象如实填报统计报表。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统计台帐建设,行政村要选配合适的人员从事统计台帐工作,并保持统计人员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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