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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一)创新科技人才培养开发政策机制
  26、完善现代教育体系,充分发挥教育在科技人才培养中的基础性作用。更新教育观念,改革培养模式,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人才培养水平的标准,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建立产学研合作培养机制,突出以用为本,增强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省科技厅计划处、高新处、农村处、社发处并协调省教育厅相关处室)
  27、推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间科技人才的双向交流、相互兼职。探索实行科技人才特聘制度,大力培养和引进优秀科技人才。(省科技厅人合处并协调省人社厅相关处室)
  28、完善继续教育制度,推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制定本单位科技人才培养计划。建立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定向培养企业研发人才的机制。(省科技厅人合处)
  29、探索建立学术休假制度。(省科技厅人合处)
  30、注重在科技创新实践中培养、凝聚和发现一流人才,建立在重大科研、工程项目和急难险重工作中发现人才机制及举才荐才社会化机制,促进优秀科技人才脱颖而出。(省科技厅计划处、高新处、农村处、社发处)
  31、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一批创新人才培养基地。(省科技厅人合处)
  32、构建若干有利于科技人才健康成长的“人才特区”,赋予其“先行先试”的权限,在自主管理、评价机制、培养模式、经费使用等方面大胆创新,建立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不断成长的科技人才培养开发机制。(省科技厅人合处)
  (二)创新科技人才评价激励政策机制
  33、建立创新绩效综合评价制度,引导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建立以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标准。确立用人单位在科技人才评价中的主体地位,将科学精神、科学道德纳入科技人才评价指标,建立分类评价体系。根据科技人才所从事的工作和岗位性质不同,对从事基础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应用开发的科技人才以及科研辅助、管理服务的科技人才,建立相应的评价标准和方式。尊重人才禀赋和个性,对特殊人才实行特殊评价方式和标准。适当延长评价周期,简化项目管理和评价程序,减少考核,为科技人才持续研究、长期积累、出重大成果创造条件。(省科技厅人合处、计划处、政基处)
  34、健全科技人才激励机制,注重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建立健全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对科技人才试行多种分配方式,确保优秀科技人才收入维持在较高水平。鼓励企业探索建立知识、技术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探索实行技术成果、知识产权折价、股权期权等激励方式。(省科技厅成果处、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并协调省人社厅相关处室)
  35、适应现代院所制度、现代大学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进科技人才管理方式,克服人才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倾向。完善职称制度,扩大用人主体在科技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岗位聘用中的自主权。在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由对科技人才的身份管理转向岗位管理,通过竞聘上岗,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实现科技人才的社会化管理与服务。(省科技厅人合处并协调省人社厅相关处室、省教育厅相关处室)
  36、促进企业依法形成规范的科技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和扶持等制度。(省科技厅高新处)
  37、坚持公平公正,注重科研效益,优化资源配置。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加大对从事基础研究、前沿高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科研机构的稳定支持力度。在科技计划中专门设立针对优秀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的资助项目,给予长期稳定支持。(省科技厅计划处、条财处)
  38、改进科研经费预算和支出制度,探索加大项目经费中的人员费用支出比例。(省科技厅条财处)
  (三)创新科技人才流动配置政策机制
  39、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人才流动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和政府的导向作用,健全科技人才流动和利益保障机制。制定灵活多样的人才柔性流动政策,推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关键岗位负责人面向全球公开招聘的制度,促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在公共科技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合理流动。(省科技厅人合处并协调省人社厅相关处室)
  40、设立“人才编制”,实行“特批特办、人编对号、人留编留、人去编销”。(省科技厅人事处并协调省编办)
  41、加快科技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规范化、专业化科技人才市场。建立重点产业、行业和领域科技人才供需信息的发布制度,引导科技人才有序流动。(省科技厅人合处并协调省人社厅相关处室)
  42、加快推动建立产学研合作的有效机制,加快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向企业流动和集聚。(省科技厅计划处)
  43、创新政府科技资源配置方式,充分考虑企业对创新人才的迫切需求,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为科技人才搭建创新平台。支持企业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研发基地的人才培养工作,加大对企业博士后研发工作的投入力度。(省科技厅计划处、条财处、政基处、人合处并协调省人社厅相关处室)
  44、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人才培训基地的作用,面向行业科技人才进行技术培训,将有关培训纳入政府培训项目计划给予支持。(省科技厅人合处)
  45、推动科技副职、博士服务团、科技特派员等工作,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向新兴产业、特色产业流动,向企业、农村和偏远艰苦地区流动,开展创新创业,提高生产一线科技水平。(省科技厅人合处、农村处并协调省委组织部人才处)
  (四)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政策机制
  46、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制定职务技术成果条例实施办法,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保护科技成果创造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职务发明人权益,提高主要发明人受益比例,落实职务发明人奖酬政策。加强对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支持和管理。资助支持个体和中小企业发明创造,获取知识产权。(省知识产权局协调处、代办处)
  47、完善知识产权投融资机制,鼓励创造知识财产。建立健全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信用制度。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人才的培养。(省知识产权局协调处、法律处、办公室)
  (五)创新科技人才对外开放政策机制
  48、围绕重大战略目标,定期选派优秀科技人员到国外知名机构和企业接受培训或开展合作研究,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优秀科技人才。制定支持我省科学家牵头组织或参与国际大科学工程以及在国际学术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计划,培育造就一支在国际学术组织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科学家队伍。(省科技厅人合处)
  49、鼓励海外知名企业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加快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来豫创新创业提供舞台。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聚集海外科技人才。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设立科研流动岗位,聘用国际高层次科技人才来豫开展合作研究、学术交流或讲学。(省科技厅人合处)
  50、加强与国内科技创新力量的合作。通过省部会商等有效渠道,争取国家及有关部委对我省科技创新更大支持。加强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中直有关单位和省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的合作与交流,鼓励和支持其在我省建立成果转移中心,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发挥区位优势,进一步强化与长三角、山东半岛、江苏沿海、京津冀、关中-天水等区域的合作。(省科技厅人合处、计划处)
  三、重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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