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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车辆加油(气)站安全防范管理暂行规定(2012重新发布)

上海市车辆加油(气)站安全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2001年5月10日沪公发[2001]200号文发布,根据2012年5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车辆加油(气)站安全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等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14年4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本市车辆加油(气)站(以下简称加油站)的安全防范工作,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及人身安全,确保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第93号令),结合上海加油站安全防范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对外经营活动的加油站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加油站安全防范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本市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职分工,负责对加油站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计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加油站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条 贯彻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以防火灾、防爆炸、防抢劫、防盗窃、防破坏为主要内容,切实加强加油站的安全防范工作。

  加油站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条 加油站应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加强对各种安全防范设施的危害和保养,掌握正确使用安全防范设施的方法,教育员严格遵守各项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第六条 24小时营业的加油站,在夜间应安排2名以上员工值班。非24小时营业的加油站,在夜间应安排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必须恪尽职守。

  第七条 加油站应积极推行使用IC卡、油票加油等措施,尽量减少现金交易。当天的营业额应及时解送银行,无法当天解送的营业额或者备用金应及时存放在密码保险箱(柜)内。密码保险箱(柜)钥匙应有专人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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