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密切配合,积极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子流行病学调查和分析工作(必须符合生物安全条件),发现阳性样品应及时送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进行病原分离鉴定,及时掌握病原变异情况。
3.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开展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的分析评估工作,建立疫情会商制度,每半年组织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召开一次全市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的总结分析评估会议,总结监测工作,分析疫情形势,研究监测对策,提出政策建议。
(四)监测结果报告
1.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将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和动物疫情信息通过“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系统”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6-30/31日均可在系统填报当月信息,下月1-5日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审核、确认。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季度报送一次本市定点监测工作总结分析报告、每半年报送一次全市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总结分析报告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对本市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和疫情发生情况进行科学分析评估。
2、嘉定、松江两个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要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管理规范》的要求,除定期上报监测数据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外,在7月15日前和翌年1月1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下半年监测工作总结报告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监测结果处理
1、监测中发现群体免疫抗体水平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补免,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
2、监测中发现病原学阳性的,根据病种特点按农业部有关规定或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处置。对扑杀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阳性畜禽及同群畜禽的,按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半年报送一次全市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总结分析报告至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
4.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阳性时,要按快报程序及时上报。
二、上海市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计划
1、监测范围
鸡、鸭、鹅和其它家禽及野生禽鸟,貂、貉、虎等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以及相关区域内的猪等。重点对种禽场、规模养禽场、养禽专业户、活禽交易市场、水网密集区、候鸟密集活动区以及与外省相邻地区的禽类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