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平台监管。要将土地补偿费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建立专门模块实施重点监管,并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查询和监督。各级土地补偿费资金信息要做到认真审核,确保与实相符,并且按季更新。
三、严格土地补偿费使用分配
(一)规范用途。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的,要按照《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统一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禁止向外出借。经过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讨论同意,土地补偿费可用于购买国债、银行长期存款,确保资金安全。撤制村、队按政策规定上缴给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应按照《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意见》(沪府办发[2006]3号)的规定,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合作医疗、大病、重病统筹和生活保障,严禁移作他用或以现金等形式分配给个人。
(二)及时分配。村组撤销建制并进行资产处置时,应按照《
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沪府发[1996]34号)、《
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补充意见》(沪府发[1998]55号)及各区县相关规定,及时做好撤制村组(队)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处置工作。撤组时,土地补偿费属于村民小组(队)分配部分由村民小组(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享;撤村时,土地补偿费村分配部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享。
四、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的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的必要性、艰巨性,把此项工作列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重点,及时研究和解决土地补偿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切实加强工作领导。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严格监管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
(二)建立协同管理机制。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关于将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部分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全部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的要求,建立对土地补偿费的协同管理机制。农业部门负责对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分配等方面的政策研究、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资金监管,将土地补偿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发挥其资金管理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