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县(区)政府对本地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负责,要制定政策,成立机构,组织人员,明确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县(区)属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注册地的县(区)政府协调解决;外埠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由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协调解决。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负责解决企业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问题。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因拖欠工程款、非法分包、工程质量纠纷引发的工资拖欠问题。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解决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引发的工资拖欠、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工程发生的工资拖欠问题。
各级信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县(区)共同解决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的群体访和突发事件。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严重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解决项目经理、“包工头”恶意欠薪或欠薪逃逸问题。
各级人民法院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快捷通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把农民工作为法律援助重点对象,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简化程序、快速办理。
各级工会组织负责对农民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对企业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企业整改存在的问题。
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所属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各级监察部门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单位和部门进行监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影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我市制定的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政策,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附件:
调整后的市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奚克路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杜晓航 市政府副市长
咸金奎 市政府副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