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应急保证金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民工工资应急保证金,用于紧急情况下垫付农民工工资。相关单位要在限期内如数偿还政府垫付资金,同时要追究拖欠农民工工资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县区政府应急资金不应少于1000万元。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一)明确工资支付责任。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清偿拖欠的工资。
(二)加强建筑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查处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和施工企业非法分包行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施工审批手续,对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拒不支付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施工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由建设、房产等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拒不支付的,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资质年检时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施工企业分包行为的监管,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企业予以警告,直至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三)施工企业不得随意扣除农民工工资,确因农民工个人原因对工程质量和进度造成一定影响必须扣除工资时,必须有工程监理出具的《监理通知书》,如对《监理通知书》有疑义,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扣除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扣除工资须经本人签字认可,扣除后的工资余额不能低于劳动者当月工资的80%。
(四)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对施工企业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的,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处以2000-20000元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拖欠工资问题记入建设企业不良信用档案,限制其进入我市建筑市场,并对拖欠工资的项目经理取消一年以上投标资格。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的拖欠工资信息记入征信系统。对用工信誉不良的施工企业进行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