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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四)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建筑施工企业要按月向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如实报告所属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发生拖欠的要说明原因。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根据报告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进一步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

  (一)进一步加强工资保证金收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续建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分别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的2%交纳工资保证金。中省直及市属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到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交纳;县区属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到企业注册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交纳;外埠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交纳。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向交款单位出具《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交款证明书》(以下简称《交款证明书》)。各级建设部门凭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的《交款证明书》办理中标手续、施工许可、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房产主管部门凭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的《交款证明书》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为未取得《交款证明书》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办理中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验收、商品房预售等手续,该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审批部门负责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未取得《交款证明书》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擅自开工,该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负责解决,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要主动配合劳动监察部门收缴工资保证金。

  从2012年开始,连续3年不发生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房产、信访部门确认,可以免收工资保证金;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从2013年开始,无论是在建还是新建工程,均按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的1%加收工资保证金;超过3年仍发生工资拖欠的,取消其招投标资格。

  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造成工资拖欠或施工企业直接拖欠工资不能及时补发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从其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支付;因纠纷影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工单位未能举证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按有利于农民工的原则处理。

  未拖欠工资的施工企业,要于建设项目竣工后,在施工现场将工资发放情况公示7天,公示期满携带竣工报告、工资支付明细表等资料,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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