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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法治建设的意见

  六、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一)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要把行政调解作为乡镇政府的重要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积极推行乡镇行政复议受理点建设工作。要加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信访、仲裁的衔接与互动,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

  (二)强化人民调解工作。乡镇政府要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广大调解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法律服务水平。

  (三)加强法律服务。对通过调解手段无法化解矛盾纠纷的,要积极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通过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和法律援助等方式,及时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七、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的良性互动机制

  (一)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治权利。要认真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严格规范乡镇政府行政行为,提高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严禁用行政手段干预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内事情,随意用行政命令的方式下达指标任务,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设定影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

  (二)建立良性互动机制。要建立健全乡镇政府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联系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听取意见制度、社会矛盾调处制度等机制,定期交流工作情况,听取群众意见,依法受理群众投诉,及时解决基层群众反映的困难和矛盾。

  (三)加强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指导。乡镇政府要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完善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和议事决策程序,扩大基层群众有序参与范围,使城乡群众在基层民主实践中不断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我服务水平。

  八、切实加强乡镇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健全法制工作机构。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乡镇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尽快组建乡镇法制工作机构,可在政府办公室、乡镇司法所等机构中确定法制工作职责,配备专人负责法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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