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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法治建设的意见


  (三)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对拟任乡镇政府领导职务的干部,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作为任职的依据。

  (四)加快法律人才储备。人事部门在组织考录乡镇公务员时,应适当提高法律专业人员的比重,增加乡镇政府法律人才储备。

  三、完善乡镇政府行政决策机制

  (一)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和听证制度。乡镇政府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

  (二)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和集体决定制度。乡镇政府做出重大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由其组织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乡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乡镇政府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三)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乡镇政府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开展后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要强化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对违反决策规定、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一)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乡镇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后,由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乡镇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应当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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