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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法治建设的意见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法治建设的意见
(抚政发〔20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依法行政进程,推进基层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法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镇政府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

  乡镇政府是我国政权体系中最基层的政权单位,是依法行政的前沿阵地,同人民群众的接触最经常,联系最直接。乡镇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关系着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纲要》,全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状况有了很大改善,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整体上看,乡镇政府仍然是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薄弱环节,也是我市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因此,加强乡镇政府法治建设,既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也是政府行政能力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必须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的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提高乡镇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一)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学法、专题法制讲座和法律知识集中培训等制度,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二)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乡镇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年度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星期。乡镇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必须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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