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2012年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安排的通知
(石环发〔2012〕19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各环保分局,相关单位: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12年国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11〕144号)、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做好2012年国控重点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2〕27号)要求,为做好全市国控、省千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规范自动监控项目建设和管理,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石家庄市环境监控中心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统计工作进度。
各县(市)区环保局、各环保分局负责具体落实辖区内国控、省千家重点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12年国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11〕144号)中,重新发布了2012年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各县(市、区)环保局、各环保分局及相关单位要按照新国控名单,于2012年3月5日前完成所辖国控重点企业自动监控安装情况摸底工作,针对重点企业存在关停、倒闭、零排等情况无法实施自动监控项目建设的单位进行核查、确认、备案。报送材料要求如下:
1.各县市报送《 ⅩⅩ县(市区)2012年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汇总表》(附件1),报表中企业排列要严格按照《2012年国控重点企业名单》顺序及分类填报。
2.各县市报送《ⅩⅩ县(市区)2012年国控重点污染源不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汇总表》(附件2),附关停、倒闭、零排企业报告、环保局批复或证明、现场核查记录、照片影像资料、政府相关文件等材料。
以上相关表格也可在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网站“重要文件”栏目中下载。
(二)环保部公布的2012年国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新增污染源要立即纳入自动监控范围。各县(市、区)环保局、各环保分局及相关单位督导已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企业完成联网、验收程序后纳入日常监控,对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企业要按市环保局《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安排的通知》(石环保〔2011〕432号)要求,积极组织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