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对未按照要求配备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处罚)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要求由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值班人员进行值守,违反
《规定》第
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
《规定》第
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共用协议未备案的处罚)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要求将共用各方签订的协议报送管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备案,违反
《规定》第
十二条规定的,依照
《规定》第
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照要求进行维修、保养、检测的处罚)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要求,依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保养、检测,致使建筑消防设施未能保持完好、有效,违反
《规定》第
十四条规定的,依照
《规定》第
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照要求进行报送报告的处罚)专业消防检测单位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四项、第六项要求履行检测报告报送义务或者因建筑消防设施原因可能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报告义务,违反
《规定》第
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
《规定》第
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