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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

  (三)为联网单位提供自身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以及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查询服务;
  (四)协助、配合联网单位做好火灾检测预警工作,确保联网设备完好、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 (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把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者和维修、保养、检测实施单位的履职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内容。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情况;
  (二)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四)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五)建筑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
  (六)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检测情况;
  (七)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档案的建立情况;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对专业检测单位的专项检查)市消防局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专业消防检测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包括以下内容的专项检查:
  (一)相关制度建设和工作程序执行情况;
  (二)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和消防安全培训的情况;
  (三)承接项目的工作档案、检测报告及其备案情况;
  (四)检测设备的配置、使用、管理和计量认证情况。
  市消防协会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工作行业规范,加大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九条 (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配备情况未备案的处罚)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要求将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配备情况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违反《规定》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规定》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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