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如实记录检测情况,对检测的建筑消防设施作出准确、清晰的评定;并在评定作出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通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信息服务平台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同时送交委托单位;
(五)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组织整改,或者及时告知并督促、指导委托单位整改;
(六)对检测中发现因建筑消防设施原因可能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抄告管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七)对检测质量负责,并建立检测档案。
第十四条 (专业检测的要求)专业消防检测单位受委托对建筑消防设施开展年度检测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的要求开展。
年度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包括以下必检内容: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除独立式火灾报警器系统):主备电源切换、火灾报警、故障报警、自检、显示与计时、报警记忆与打印等功能检测,手动、自动启停相关设备的联动控制以及信息反馈功能检测;
(二)自动灭火系统(除简易喷水灭火系统、无管网的气体灭火系统):主备电源切换,消防水源、气体贮瓶、泡沫储罐等检测,系统功能检测;
(三)室内消火栓系统:主备电源切换,消防水源(包括消防水箱)检测,系统功能检测;
(四)机械防排烟系统:控制柜检测,风机检测,送风阀、排烟阀、防火排烟阀检测。
开展年度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时,可以对火灾报警探测器、喷淋喷头、室内消火栓、消防电话、消防电梯、灭火器以及防火卷帘、应急照明等功能实行抽检,每次抽检量不得少于30%,并确保3年内对所有建筑消防设施全部检测完毕。
建筑自消防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内可以不进行年度建筑消防设施专业检测。
年度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有效期为12个月。
第十五条 (自动报警系统联网)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以及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系统的居民住宅区建筑,应当与本市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第十六条 (监控中心职责及管理要求)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监控中心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开展日常管理:
(一)即时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提供火灾报警信息;
(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联网单位的火灾报警情况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以及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