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维修、保养结束后,做好消防标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五)指导委托单位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保持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正常;
(六)制定建筑消防设施质量管理制度和维修手册,对维修、保养质量负责,并建立维修、保养档案;
(七)执行每日值班制度,随时受理有关建筑消防设施的故障报告并及时排除。
第十二条 (维修、保养的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实施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及时维修、保养,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维修、保养实施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每半年进行至少一次检查,发现故障及时维修,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正常。故障排除后,应当进行相应的功能试验并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检查确认。
维修、保养实施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以下内容定期保养:
(一)对污染、易腐蚀生锈的消防设备、管道、阀门,进行清洁、除锈、注润滑剂;
(二)根据消防产品说明书要求,对火灾探测器定期进行清洗、标定;产品说明书无明确说明的,每2年进行至少一次清洗、标定;
(三)对火灾报警系统故障点不得长期设置为隔离状态,对隔离的报警点应当在消防控制室予以明确提示;
(四)按照有关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对储存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的压力容器定期进行试验、标识;
(五)对需要计量检定的建筑消防设施所用称重、测压、测流量等计量仪器仪表以及泄压阀、安全阀等组件进行校验;
(六)根据消防产品的说明书要求,对其他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 (专业检测单位的职责)专业消防检测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资质允许范围承接检测任务,不得转借资格;检测报告应当由具备专业资格的从业人员签名确认;
(二)使用通过计量认证的专业设备实施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三)接受建设单位、管理者的委托后,审查相关资料,并对建筑工程进行实地勘察,参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自合同生效后按照约定时间进入建筑消防设施现场开展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