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公发[2012]123号)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
为贯彻落实《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11年12月28日市政府令第80号公布),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市局结合本市实际,对《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沪公发〔2008〕90号)进行了修订,重点是对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管理、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其值班人员职责,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监测单位职责及要求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经今年市局第七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新修订的《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消防总队联系。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据《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安局是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消防局、各公安消防支队对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对管辖范围内单位、居民住宅区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民航、水上、铁路、农场等公安机关参照本实施细则对管辖范围内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 (单位日常管理职责)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