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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邮政条例

河北省邮政条例
(2012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的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邮政业的规划、建设、服务、市场、安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邮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邮政设施建设,提高邮政普遍服务水平,鼓励快递企业发展,满足社会需要。

  第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邮件、快件收寄和运递安全保障体系,提高服务质量,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规划、邮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由有关部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邮政业发展规划和邮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内容,明确独立占地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快件处理和储运场所的位置和规模,保证邮政设施建设适应邮政业发展的需要。

  邮政运输网络建设应当纳入地方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

  农村地区邮政设施建设应当纳入乡镇和村庄规划。

  第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村镇建设,应当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同时规划、设计与之配套的邮政设施并同步建设、验收。城市建成区已有的邮政设施不能满足邮政普遍服务要求的,应当列入城市改造计划,扩建或者重建。农村居民集中的区域应当设置邮政局所等邮政普遍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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