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2]6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
为加快地区、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进度,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引导和管控作用,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精神,结合喀什地区的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分解下达的各类指标编制规划
(一)落实地区下达的耕地保有量目标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为确保耕地保有量目标的完成,各县市在编制规划时,不得随意调整下达的耕地保有量目标。要严格落实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确保基本农田面积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各县市在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之后3个月内,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保护区布局及管制规划,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行永久保护。
(二)合理布局,利用好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地州市、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新政办明电(10)545号)要求,地区行署办公室以《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喀署办发明电〔2011〕1号)对上级下达的各类规划控制指标进行了科学分解。目前,自治区又追加了部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以及建设占用农用地、占用耕地指标,现予以分解下达。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第一次下达指标的基础上,结合本次分解下达指标,切实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布局规划,保障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和援疆项目用地需求,为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提供用地保障,严禁突破下达的各类建设用地指标。
(三)切实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各县市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严格按照编制规程的要求,落实好“三界四区”,要明确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边界,并在规划图中明确标注拐点坐标,为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各县市规划要明确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主要拐点要埋设界桩,防止城镇建设用地无序蔓延扩展。
(四)合理分解追加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各县市在分解追加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需将城镇用地、农村用地、独立工矿用地进行单列,农村用地分解指标不得低于总指标的5%,不足部分按实际需求在编制规划时,按照本区域内部平衡的原则,实行按项目区综合整治,指标滚动使用的措施进行划定有条件建设区;城市基础设施、交通、能源、水利及其它用地规模根据实际情况按地区下达的专项指标进行单列,并做好相关行业部门的对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