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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村经营管理站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实施运行规则(暂行)的通知

上海市农村经营管理站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实施运行规则(暂行)的通知
(沪农经〔2012〕5号)


各区县农委集资科、农经站:

  《上海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实施运行规则(暂行)》在征求各区县意见的基础上,经市农委领导同意,现将《上海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实施运行规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上海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实施运行规则(暂行)

上海市农村经营管理站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上海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实施运行规则(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水平,按照“科技+制度”的工作要求,建设全市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促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轨道,确保本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的建立及工作流程应严格遵照《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建设工作的意见》(沪纪〔2011〕59号)的要求。监管平台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主办,上海市农村经营管理站具体承办,上海市农业科技信息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具体协办。

  第三条 本市镇、村、队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的集体企业均执行本规则。

二、管理职责

  第四条 监管平台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监督下,由农业部门全面负责监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经费,保障监管平台的开发建设和正常运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本区域内监管平台网络建设和互联互通工作。

  第五条 市农经部门具体负责市级监管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指导区县集体资产管理和农经部门开展监管平台的日常管理等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对区县监管平台的检查和监督。市农业科技信息服务中心负责监管平台的技术支持,定期开展系统维护及数据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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