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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鳗苗捕捞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2012年上海市鳗苗捕捞整治的意见


  浦东新区原南汇东滩促淤工程相关水域内的鳗苗捕捞事宜,如市政府有新的要求,届时由市农委、浦东新区农委另行制定管理措施。

  禁止在航道、港池、锚地(含长江口引航锚地)、码头前沿、水利工程设施和助航标志周围及其通道水域捕捞鳗苗。

  对本市沿江、沿海重点工程水域,要落实专门措施,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二)鳗苗捕捞实行许可制度,限额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2012年鳗苗渔业捕捞许可证发放总数不超过2000张,其中定置网作业捕捞许可证总数不超过1900张,每证网具数量实行登记管理,船挑网作业捕捞许可证总数不超过100张,每证两顶网。

  各区县应将鳗苗作业渔船、申请人身份、捕捞作业网具四至位置等信息登记造册,并及时上报市渔政处。发放鳗苗捕捞许可证时,应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资源增殖保护费。任何单位不得向无证人员征收与鳗苗捕捞有关的费用。

  2012年,鳗苗捕捞期限为:启东嘴与南汇嘴连线(长江禁渔期渔政管理线)以西长江上海段水域为2012年1月15日至3月25日止;其他水域为2012年1月15日至4月15日止。禁止提前或逾期捕捞鳗苗。

  三、明确职责,加强监管

  (一)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落实本辖区鳗苗捕捞的综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要组建综合治理机构,制订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同时,要与沿江单位(含非区县属单位)及有关部门签订责任书,将本辖区内沿江陆域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禁捕水域沿岸搭建供捕苗者居住的棚舍或者为无证捕苗提供生活、生产便利。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整治沿江岸违章搭建的棚舍和无证外来船只、外来人员停留窝点,收缴非法捕苗的渔船、渔具。对破坏堤防等水利设施的,应依法查处。

  (三)海事部门要加强通航水域的监管,保护航道畅通;渔政渔港监督部门要抓好渔场秩序和安全管理,坚决取缔无证捕捞;对影响航运安全的渔具,海事、渔政部门可依法清除;水务部门要加强沿江、沿海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监管,确保防汛安全。

  (四)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支持海事、渔政渔港监督等部门的执法工作。对以暴力阻碍、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关部门要认真依照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知》,对“三无”船只依法处理,防止回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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