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设资金基本落实,有项目开户银行出具的资本金或首期建设资金到位证明;
(八)最大限度地集约节约用地,项目投资强度应不低于300万元/亩,建筑容积率要达到规定标准及以上;
(九)项目前期工作达到深度要求。其中:计划开工项目,需审批或核准的,要按规定完成相关手续;实行备案管理的,已完成备案并能够出具项目选址、土地预审、环境评价、安全评价、节能评估等支持性文件,水、电、路等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前期项目,只安排需要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并已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三、严格审定程序
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集中申报、评审和审定。
由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按照省重点建设项目条件,对各县(市、区)或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把关,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每年一次性向省发展改革部门集中申报;省有关部门负责跨区域重要基础设施项目的申报工作。
除省级及以上审批或核准项目外,申报省重点建设计划项目,须经过省有关部门组织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对项目技术工艺、建设方案、投资规模、投资强度、节能减排、社会风险以及对全省经济发展影响力与支撑引领作用等内容出具评审意见。发现弄虚作假的项目,两年内取消建设单位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资格,并给予全省通报。
省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评审意见,提出省重点建设项目年度建议计划,并征求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报省政府或领导小组审定。经批准后,印发正式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实行分级管理
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本着抓大、抓实、抓细、抓出成效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确定本级重点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每年安排数量不超过500项,并且坚持优中选优,不搞区域间数量平衡。省对设区市、设区市对县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加强指导,坚持月度统计和季度通报,完善三级协同协调机制,省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全省重点项目建设观摩调度活动,各市、县(市、区)要定期组织项目观摩等活动,并完善专题调研、专人跟踪、联合督导等多种调度形式,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每年组织对各级政府、省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的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对绩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