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县级以上政府建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重点用于支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宣传营销、重大旅游产业项目推进、旅游企业做大做强等工作。探索组建旅游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融资平台,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促进资源整合,加快旅游企业发展,提升景区开发建设水平。支持旅游企业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进入资本市场筹措资金,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的省内旅游企业,一次性给予100至300万元资金奖励补贴。支持各地制定具体办法,对旅游企业小额贷款给予适当贴息支持。
(二)完善土地供给利用政策。各地要将旅游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农用地转用指标时,对旅游业发展用地予以充分考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投资大、市场前景好的重点旅游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统一管理,优先安排供地。支持旅游企业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岛和采矿塌陷区开发旅游项目。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非耕农用地,在不改变土地农用性质的前提下以合作方式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旅游项目。研究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自主开发旅游项目试点,积极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
(三)扶持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获得国家5A级旅游景区,首次获得全国“双百强”旅行社,首次获得国家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旅游商品给予补助奖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批准开展的公务活动,可按相关规定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食宿、会务等服务。鼓励旅游企业引进、申办、承办各类大型国际展会、重要文化活动、体育赛事以及各类公务和商务活动,对效益突出的,给予资金补助支持。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精神,积极争取对宾馆饭店用水、用电、用气的政策支持,落实宾馆饭店用水、用电、用气与一般工业企业同价政策。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旅游企业宣传促销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发费和技术改造费,纳入企业成本(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深入推进中央和省关于扶持小微型企业各项优惠政策在旅游行业中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