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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民营美术馆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民营美术馆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文网发〔2012〕339号)


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各民营美术馆:
  民营美术馆是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普及和提高人民群众的艺术素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推动民营美术馆事业的发展,北京市文化局制定了《北京市促进民营美术馆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联系人:马丙忠  联系电话:82210766

  附件:《北京市促进民营美术馆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附件:
  北京市促进民营美术馆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民营美术馆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提升民营美术馆的文化影响和社会贡献,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繁荣首都文化艺术事业,促进民营美术馆健康发展,结合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美术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具有收藏、保护、展示、交流及公共教育、服务和研究等功能,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取得法人资格,不以营利为目的,常年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美术馆。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民营美术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民营美术馆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文化服务的方向,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知识。
  第五条 北京市鼓励民营美术馆开展展览展示、艺术教育和推广、社会服务、学术交流等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专项,支持民营美术馆发展。
  第六条 北京市每年评选民营美术馆十大优秀艺术品推广项目并进行扶持,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申报项目的美术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体现较高的公共文化服务水平,面向中小学生、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优质周到的艺术服务,取得积极社会影响;
  (二)民营美术馆馆舍设施建设和相关硬件配套,能够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社会特殊群体提供辅助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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