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加强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2]6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加强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行署2012年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喀什地区加强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自治区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加强民政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确保救助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加强基层群众工作,促进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政群关系,强化惠民政策宣传,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管理工作是党和政府加强基层群众工作,促进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政群关系,强化惠民政策宣传,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和谐的一项十分重要工作。各县市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领导,积极建立“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作、乡镇、街道实施”的工作机制。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民政、财政、公安、纪检、监察、审计、金融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的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系制度,领导小组成员要做到分片包干,负责组织、指导、检查、督促街道、乡镇做好民政社会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各类救助对象的入户调查,建档、审定,并实施动态管理;按时上报报表;编制救助资金用款计划,指导救助资金发放。县(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民政社会救助资金,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制定救助资金分配方案,拨付救助资金;监督检查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县(市)公安部门负责维持资金发放现场秩序,协助资金发放小组成员在资金发放过程中,确保人员、资金的安全。县(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民政社会救助资金的发放、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县(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民政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到位、发放程序规范。县(市)金融部门负责保障民政社会救助资金的存储、支取,保证资金拨付及时、畅通。街道、乡镇成立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要做到分片包干负责,在具体发放工作中,街道、乡镇要负责集中发放现场的布置、救助人员集中、现金的提取、发放人员安排和人员培训,并按规定人数组成发放小组实施现场集中或入户发放救助资金。在做好发放工作的同时,要深入困难群众之中,做好惠民政策的宣传工作,切实体会群众疾苦、了解群众呼声、用心灵感受民生。通过面对面发放,开展手拉手活动,促进心贴心交流,增强干群之间血与肉的感情,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增强各族群众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在全社会形成爱国、感恩、互助、和谐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