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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省气象防灾减灾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考评方式。绩效考评结果采用百分制计分,计分公式为:

  绩效考评综合得分=(过程管理评价得分+年度结果评价得分)×60%+公众满意度得分×35%+领导综合评价得分×5%+创新工作加分-核查监督扣分。

  1过程管理评价。按照各项指标内容、完成标准、权重系数及计算规则,利用报送数据统计得出实时、动态的系统评估结果,并向被考核单位实时反馈评估结果,督促其随时改进工作。

  2年度结果评价。对于体现防灾减灾效果和成绩的指标,在年底统一进行集中汇总考评。

  3察访核验。省气象防灾减灾绩效管理办公室将协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察访核验和督查抽查,对考评过程和考评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数据不实、虚报瞒报等行为将加大扣分力度。

  4第三方评价。满意度调查。委托省统计局采取入户统计、问卷评议、电话访问等方式,对被考核对象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防灾减灾社会公众满意度进行调查评估。通过门户网站、河北天气官方微博、24小时气象服务热线、手机短信平台等开展常态化的公众满意度调查。加大农村偏远地区人员、灾害敏感人群和弱势群体的调查比例和评估结果权重。领导综合评价。由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对被考核单位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四)结果运用。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1〕53号)要求,及时将气象防灾减灾绩效管理评估报告报送省政府、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价被考核单位工作实绩、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以及“十二五”期间中央及省级财政对市级气象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工作步骤

  (一)筹备启动阶段(5月前)。制定气象防灾减灾绩效管理工作方案,被考核单位应根据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间、步骤和责任人。

  (二)检查督导阶段(6月至8月)。组织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绩效管理相关培训;被考核单位按考评要求,报送半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省气象防灾减灾绩效管理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适时进行检查督导。

  (三)自查自评阶段(9月至11月)。省气象防灾减灾绩效管理办公室委托第三方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公众满意度调查;被考核单位报送第三季度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对未完成的指标任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指标任务。11月底前,各单位报送气象防灾减灾绩效管理自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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