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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意见
(晋政发〔2012〕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规范我省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为全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现就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审计监督是宪法《审计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加强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是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环节。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有效解决,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科学发展目标实现。

  二、明确责任,完善机制

  (一)建立健全整改情况报告制度。

  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审计机关督促、各有关方面协调配合的整改工作机制。依法接受审计的单位应按照《审计法》和《条例》的规定,认真落实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认真采纳审计建议,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告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就整改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省审计厅反馈。在审计机关汇总各部门整改情况的基础上,省人民政府依法就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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