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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妇女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山西省儿童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
  6.保护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适龄儿童就业等权利。
  7.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投资的预算,逐步实现儿童公共服务均等化。
  策略措施
  1.改善儿童福利设施。加大扶持,增加投入,进一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设施,发展残疾儿童康复卫生机构,为孤残儿童、弃婴等提供良好的生活生长条件。
  2.完善儿童福利制度。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的儿童和弃婴的生活费标准不低于民政部规定的孤残儿童最低养育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并建立和完善多形式的救助制度,满足他们的生活、教育、康复、就业等方面的需求。建立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为其提供生活、医疗、教育、就业等制度保障。
  3.加强儿童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在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城镇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5%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采用政府拨款、社会和个人捐助等形式,设立儿童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对大病儿童和贫困儿童实施医疗费用减免或专项补助政策。
  4.进一步完善孤儿养育和服务模式。完善孤儿收养制度,规范家庭寄养,鼓励社会助养,帮助儿童回归家庭、回归社区、回归社会,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加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补充,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5.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服务体系。建立0-6岁残疾儿童特别登记制度,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政府给予补贴。建立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扎实抓好抢救性的康复工程、社区和家庭康复训练、义务教育等受益面广、适用易行、见效快的工作,促进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
  6.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把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在有条件的市区建设救助能力较强、教育引导水平较高的救助保护设施,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遣返和安置保障制度,对流浪儿童开展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医疗卫生和技能培训。加强流浪儿童情况的信息网络建设,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做到早期预防干预。积极发挥社区、学校、家庭对问题家庭和问题儿童进行防范和早期干预的作用,做好儿童流浪的预防工作。
  7.建立和完善流动、留守儿童的服务机制。积极推动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社会公共服务和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职能。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形成有效的流动、留守儿童管理服务工作网络。利用街道、社区、村委会熟悉基层情况,掌握人员流动信息等优势,将流动、留守儿童信息服务和具体管理工作纳入社区、村委会管理。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增强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责任意识。
  (四)儿童与安全
  主要目标
  1.保障儿童在人身、精神方面的安全,避免儿童受到伤害。
  --避免儿童受到歧视、侮辱等精神伤害。
  --避免公共设施对儿童人身安全的意外伤害。
  2.减少儿童伤害致死或致残。
  --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10。
  3.加强学校安全管理。
  --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教育,安全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
  --降低学校周边涉校案件发案率。
  --杜绝火灾对学生的伤害。
  --杜绝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学生的伤害。
  --加强校车管理,减少交通事故率。
  4.保证儿童食品、用品和游乐设施的质量和安全。
  --保证儿童食品质量和安全。
  --保证儿童玩具质量和安全。
  --保证儿童用品质量和安全。
  --保证儿童游乐设施的质量和安全。
  5.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6.避免儿童校外安全事故发生率。
  策略措施
  1.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制订实施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建立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卫生、教育、公安、交通、质量监督等部门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防止儿童伤害事故的发生,减少儿童伤害致死或致残。
  2.避免儿童受到歧视、侮辱等精神伤害。学校、幼儿园教职工要关心爱护儿童,禁止对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以及其他有辱人格的行为。积极倡导和睦、健康、稳定的家庭关系,加大对家长进行儿童心理、行为、法律知识的培训教育,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预防和控制家庭虐待、歧视、遗弃和暴力事件的发生。
  3.避免公共设施对儿童人身安全的意外伤害。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各类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建设以及与之配套的各类用品、器具的设置和摆放,均应充分考虑儿童生理心理特点,建立相应的规范和标准,避免因其高度、长度、宽度、深度、锐度、位置、孔径和牢固程度等存在的问题,对儿童人身安全造成意外伤害。
  4.加强学校和幼儿园安全管理。认真贯彻《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实行校(园)长负责制,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做好校(园)内安全保卫、学习生活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和安全设施建设工作,杜绝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意外事故对学生的伤害。
  5.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贯彻执行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和确保校园安全的相关措施,在学校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位,开展治安巡逻,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人员。校园附近设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校园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校园周边禁设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等。
  6.积极开展儿童安全和自护自救知识的宣传教育。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把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新闻媒体、网络及有关方面要通过设专题专栏、网页和开展避险演练、知识竞赛、印发宣传资料、张贴悬挂标语、设置电子屏幕等各种形式,大力开展灾害避险、交通、消防安全和自护自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加儿童自护、自救、防灾、逃生的知识和能力。
  7.加强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制定并严格执行国家儿童食品、用品标准,强化儿童食品、用品相关企业的质量意识,建立儿童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完善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加强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儿童游乐场所、游乐设施的安全检查,杜绝游乐场所工作人员无证上岗和游乐设施在未经注册登记、无《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检验有效期限等条件和环境下非法运营的现象。
  8.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改水受益率和卫生厕所普及率,强化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保护饮用水源。建立儿童环境污染监测网,确保儿童生活、学习和娱乐活动场所的各类污染指数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不断完善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2.贯彻落实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落实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3.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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